第433章 回报

作品:大明国师|作者:西湖遇雨|分类:历史|更新:2023-09-24 04:16:19|字数:14840字

第433章回报

“李至刚的案子,其实关键问题不在于李至刚。”

朱高炽的意思是这事情他也很难办。

所以他打算不办了。

亲自来通知姜星火一声,然后让姜星火想办法。

但是可惜,朱高炽的甩锅计划并没有成功,姜星火直接没让他走。

姜星火当然清楚朱高炽的意思,可专利法不给过,盐法也不给过,刑部到底是什么意思?

如今捏着李至刚的案子,故意跟他作对不成?

不管是想通过李至刚来换取姜星火在专利法、盐法上的让步,还是说背后确实有相关的利益集团在阻挠,姜星火都不可能屈服的。

不过这时候自然不能直接挑明了问。

“关键在哪里?难道三法司会审,刑部不是第一个要表态的吗?既然不同意,那总得有个理由。”姜星火堵着讲堂的门,用手帕擦着手,慢条斯理地问道。

按照明朝制度,三法司会审的流程其实并不是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的高层们齐聚一堂,主官并排坐在一个桌子上,然后开始审理案子。

这个画面属于最后一步。

真正的常规流程是刑部先审,然后大理寺复审,这两个过程都由都察院监督。

在明初自洪武开国以来,刑部的地位是很高的,所谓“太祖高皇帝初即位,惩元宽纵,用法太严,奉行者重足立,律令既具,吏士始知循守,其后数有厘正,皆以祯书为权舆云”,主要是老朱觉得元朝法律太宽泛,而且再加上其治国主张就是严刑重罚,历经洪武四大案,刑部可谓是威名赫赫。

都察院的本职工作虽然是纠察弹劾官员风纪,但还有另外一个职能,也就是参与案件的审判,但都察院虽然在案件过程中有参与,参与的却不是案件本身,而是三法司中的其他两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否合法合规.换言之,都察院对于案件本身是没有审判权的,它只是监督者的角色。

而大理寺的职责,便是“四方有大狱,则受命往鞫之;四方决囚,遣司官二人往莅。凡断狱,岁疏其名数以闻,曰岁报;月上其拘释存亡之数,曰月报狱成,移大理寺覆审,必期平允”。

刑部是初审,刑部不通过,后面都白扯,大理寺卿陈洽不在,大理寺少卿是不敢顶着压力硬判背这个锅的,除非他不想在三法司系统混了。

而且就算能让皇帝给大理寺少卿施压,把李至刚的案子硬判下来,恐怕专利法和盐法也没法通过。

内阁三杨这时候是没胆量说话的,国师和大皇子之间的交锋,不是他们能插嘴的。

朱高炽当然知道姜星火是在故作不知,就是在让他把实话说出来,但此时也是无奈,只得说了实话。

“盐法。”

“刑部内部的反对声音极大,郑赐根本压不住,《大明律》是刑部维系权威的根本利益所在,几乎所有人都反对修改。”

果然!

为啥说刑部在明初地位高?因为它不仅管司法、监狱,还管立法!

老朱不是那种喜欢捡人剩饭吃的人,但凡能结合实际创新一下的,老朱都会选择创新,而元朝的《至正条格》那玩意他根本看不上,所以《大明律》就是刑部搞出来的。

《大明律》草创于老朱称吴王的时候,更定于洪武六年,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,到了洪武三十年最终版才正式颁示天下,距今只有六年,而《大明律》共三十卷,四百六十条,文简法严,老朱要求后世子孙不得更改。

作为法律主体的《大明律》肯定是有缺漏的地方,朱元璋为防止“法外遗奸”,所以又玩了案例法,也就是整理惩治臣民犯过的案例以及有关训令制成的刑事特别法,即俗称的《明大诰》,来作为《大明律》的补充,分为《御制大诰》、《大诰续编》、《大诰三编》、《大诰武臣》四编,共二百三十六条,特点是用严刑重典。

《大明律》作为大明法律的主体,也是维系刑部这个部门现有地位的最重要条件,刑部是绝对不同意随便修改法律的,而且他们手里有老朱的圣旨。

老朱知道《大明律》的重要性,这是大明王朝的最高律法,代表着政权的终极意志,生怕后世子孙当了皇帝为了一己之私,或者在奸佞的蛊惑下,随意修改法律,特意立下了祖训,就刻在刑部。

虽然说有“姜星火的祖宗之法”这种测不准状态,但你要姜星火直接跑到刑部把老朱的石碑给连夜扛走,恐怕也不太行。

而且,明朝对茶、盐、矾等实行官营专卖制度,在《大明律》中专门规定了“茶法”“盐法”等内容,是《大明律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。

如果盐法可以动,那《大明律》不可随意更改,无疑就成了笑话,从此以后,谁想改律法就随便改,刑部还有什么权威可言?

正因如此,哪怕知道皇帝的意思是什么,刑部内部还是团结一致,硬顶着压力拒绝判李至刚的案子,就是想要逼迫姜星火做出让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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